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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罗永与向水平,重庆品尚世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向水平,重庆品尚世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050号原告:罗永,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向水平,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品尚世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4幢1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9ARX1。法定代表人:谭梅萍。原告罗永与被告向水平、重庆品尚世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罗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罗永负担。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