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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士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士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824号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五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被告:宋士永,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士勇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