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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民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涵与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涵,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101号之一原告:孟涵,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下乜河村19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政,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忠,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孟涵与被告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孟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永审 判 员  穆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