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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南靓与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靓,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南靓,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靓,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莲,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文荣,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南靓、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靓的委托代理人卢延林、上诉人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莲、上诉人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斌、史文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还给上诉人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50元、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1100元、南靓1100元。审判长  刘彩虹审判员  牛 锐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良函宝塔区人民法院:1、本案上诉人南靓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中既有因房屋租赁而引起的侵权之诉,又有因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事实而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上述请求是基于不同的事由而引起的,放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不当。重审期间应当向原告释明上述问题,建议其就原来的诉讼请求分别起诉,以便问题尽快解决,同时也能够使其诉求得到全面解决。2、上诉人南靓在一审中请求立即拆除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电影院,打开消防通道,其中该电影院主要是隔断了商场原规划设计的南北方向的三条消防通道,但一审法院判决中却处理了东西方向的消防通道,且该通道并没有出口,也未经消防部门批准,导致一审判决与当事人诉求不一致。3、建筑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的范围包括设计、施工等项目,而设计中包括有消防安全的设施,因此要改变上述设施,必须经过上述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实施。而本案原审法院开通的消防通道路与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不一致,也未经消防部门批准验收,因此该判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重审时应当充分予以考虑。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