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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付国与平顶山市翔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国,平顶山市翔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984号原告张付国,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宝丰县。被告平顶山市翔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任庄汽车城内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93400201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国诉被告平顶山市翔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付国负担。审判员 魏 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红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