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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玉东、贾玉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玉东,贾玉伟,青岛富盛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90号申请人:胡玉东,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贾玉伟,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青岛富盛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666号2栋厂房北7号。申请人胡玉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挂车鲁×挂)号、鲁U×××××号、鲁U×××××号、鲁U×××××号、鲁U×××××号、鲁U×××××号、鲁×挂、鲁×挂、鲁×挂、鲁×挂、鲁×挂、鲁U×××××号、鲁U×××××号、鲁U×××××号、鲁×挂、鲁×挂、鲁B×××××号、鲁×挂车共18辆,保全金额1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崔玉霞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房产一处(权证字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挂车鲁×挂)号、鲁U×××××号、鲁U×××××号、鲁U×××××号、鲁U×××××号、鲁U×××××号、鲁×挂、鲁×挂、鲁×挂、鲁×挂、鲁×挂、鲁U×××××号、鲁U×××××号、鲁U×××××号、鲁×挂、鲁×挂、鲁B×××××号、鲁×挂车共18辆。查封担保人崔玉霞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房产一处(权证字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顺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