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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光成与敖荣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成,敖荣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114号原告:张光成,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敖荣辉,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光成与被告敖荣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光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光成负担。审判员  林友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春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