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光成与敖荣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成,敖荣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114号原告:张光成,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敖荣辉,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光成与被告敖荣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光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光成负担。审判员 林友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春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