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通讯物流公司职工,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7日15时8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交叉口西200米时,与李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何某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和陶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张某抽血检测,张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45.97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何某、陶某的陈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受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15时8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交叉口西200米时,与李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碰撞到何某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和陶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张某进行抽血检测,张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45.97mg/100ml。案发后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6月27日15时20分,其驾驶豫A×××××号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水路未来路向西200米左右时,有一辆豫A×××××号黑色丰田牌轿车撞到其车的左侧,该丰田轿车撞车后继续向西行驶,其下车追赶让对方停车,对方没有停,其就返回车上报警,这时看到该丰田轿车又在商城饭店对面连续撞了两辆车,被撞车的人从车上下来拦住了该丰田轿车。后交警赶至现场处理。2.被害人陶某的陈述:2016年6月27日15时许,其驾驶豫A×××××号五菱牌客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商城饭店对面,一辆豫A×××××号黑色丰田牌轿车撞到其车尾部,其下车后想和该司机协商,但该司机意识不清,说话语无伦次,还想开车离开现场,其就和另一辆车上的司机把他的车钥匙拔了,不让该司机离开。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6年6月27日15时许,其驾驶豫B×××××号雪铁龙牌轿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城饭店正对面时,一辆豫A×××××号丰田牌轿车撞到其车左侧,撞完后该车又继续往西开,后又撞到一辆面包车,其就上前将该司机的车钥匙拔了,和另外一辆车的司机几个人将他困在车里,等候民警过来处理。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血醇含量为245.97mg/100ml。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证实:经测算,涉案豫A×××××号五菱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560元;涉案豫A×××××号北京现代轿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400元;涉案豫B×××××号雪铁龙牌轿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650元。7.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已对受损车辆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8.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9.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保险单证实致事故发生车辆为车牌号为豫A×××××的丰田牌轿车,车主是张某。10.抓获经过、受案经过等证实:2016年6月27日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接群众报警称:金水路与东明路向东200米处,四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遂赶至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张某抓获,经对张某进行血醇检验,其血醇含量为245.97mg/100ml,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讯问,被告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被告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张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人民陪审员 刘维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