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列列、魏荣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列列,魏荣,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2748号原告:魏列列,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魏荣,男,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列列(系原告魏荣的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负责人:马益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列列、魏荣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电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劲松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列列、原告魏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列列、被告上海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告申请鉴定评估。本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郑卿杰、代理审判员金劲松、人民陪审员梅天红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列列、原告魏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列列、被告上海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列列、魏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架设的光缆压在原告房屋屋面造成墙面开裂产生的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港村港北713号村民。1965年,原告魏荣夫妇建造了二上二下一平台房屋。后原告魏列列于1996年将平台加层。被告自1998年起在原告房屋东北方向处架设光缆线路,后陆续增加光缆数量,导致原告房屋北墙墙面开裂。原告多次将该情况向被告反映交涉,但被告百般推脱,无奈原告诉诸法院。被告上海电信公司辩称,原告房屋上方的光缆线路确是被告架设,经现场查看现确有多根线路接触到原告房屋房顶,但原告未经行政审批加建房屋,属违法建筑,不应获得赔偿。即便法庭认为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成因鉴定结论,原告房屋建造时间较早,年久失修,结构体系较薄弱。被告架设的光缆仅是对系争房屋有不利影响,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愿意今后对架设在原告房屋上方的光缆进行调整,希望届时原告能给予协助配合。原告就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对涉案光缆采取调整措施的意愿,表示愿意协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魏列列、魏荣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港村港北713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上述房屋由原告魏荣夫妇(原告魏荣妻子现已过世)于1965年建造了二上二下一平台,后原告魏列列于1996年左右对平台进行加建。1998年许,被告在涉案原告房屋上方东侧南北走向架设并陆续增加光缆线路,其中多束光缆与原告屋面女儿墙接触。原告因家中房屋墙面开裂及渗水等,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架设的光缆与原告房屋墙体裂缝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提出修复方案。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浦东新区老港镇建港村港北713号房屋存在板底及墙面粉刷龟裂,墙地面砖开裂,预制板拼缝以及门框上部墙面水平缝等装修开裂损坏现象,存在板底/墙面渗水发霉、涂料起皮脱落等损坏现象。2、系争房屋为农村自建房屋,建造年代较早,结构体系及连接构造较为薄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后期架设的电缆触及该房屋屋面女儿墙,增加墙体荷载,对系争房屋有不利影响”。另本院委托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系争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17年3月6日出具报告书,工程造价金额50,375.73元。以上事实,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报告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架设的光缆触及原告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光缆增加了墙体负荷,对系争房屋有不利影响。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基于原告房屋墙地面砖开裂等损坏状况系多种因素造成,综合具体案情,对原告合理损失,酌情确定由被告上海电信公司承担40%责任比例。关于原告房屋的受损修复费用,也经相关鉴定机构确定,双方均予认可,该鉴定价格可作为确认原告财产损失的依据。综上,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40%赔偿份额计20,150.29元,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负。被告上海电信公司以原告加建房屋系违法建筑,故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本院希望双方今后能够加强沟通协助,将涉案光缆迁移或调高,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列列、魏荣20,150.29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魏列列、魏荣预交),由原告魏列列、魏荣负担2,856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44元;两次鉴定费合计19,500元(原告魏列列、魏荣垫付),由原告魏列列、魏荣负担11,70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7,800元;上述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卿杰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