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田峰、李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田峰,李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法定代表人:辛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峰,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李锐,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峰、李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845324.3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两套。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