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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113扬中市三茅镇丁氏布行与仲益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三茅镇丁氏布行,仲益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113号原告:扬中市三茅镇丁氏布行,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富民巷**号。经营者:丁启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潮,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益群,女,汉族,住扬中市。原告扬中市三茅镇丁氏布行与被告仲益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