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佑富与海西州元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佑富,海西州元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程佑富,男,汉族,1963年02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海西州元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昆仑路南13号。法定代表人曹元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程佑富与海西州元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多种途径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海西州元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佑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海西州元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 英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海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