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志宏、殷蓉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志宏,殷蓉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712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邱志宏,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殷蓉蓉,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志宏、殷蓉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