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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志宏、殷蓉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志宏,殷蓉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712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邱志宏,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殷蓉蓉,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志宏、殷蓉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