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暴海与李玉成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海,李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14号申请执行人:暴海被执行人:李玉成申请执行人暴海与被执行人李玉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暴海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成名下陕汽牌货运车的车籍,申请执行人暴海以名下坐落于二道区万通花园B27栋的房屋提供担保并已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暴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成名下车牌号为吉JD83**号陕汽牌货运车车籍;二、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成名下车牌号为吉JD93**号陕汽牌货运车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