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410号原告:梁某,女,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邓某,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因被告邓某承诺以后对家庭负责,原告梁某看在小孩的份上再给被告邓某一次机会,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