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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天合石油集团汇丰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财保1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周立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忠,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天合石油集团汇丰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李广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天合石油集团汇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银行存款人民币999万元(帐号为××),并以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号、房产图号××、建筑面积327.3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合石油集团汇丰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银行存款人民币999万元(帐号为××);二、查封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号、房产图号××、建筑面积327.3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