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守臣与万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守臣,万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399号原告岳守臣,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被告万迎春,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守臣与被告万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永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