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守臣与万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守臣,万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399号原告岳守臣,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被告万迎春,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守臣与被告万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永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