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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香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花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香花,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商丘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香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李香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香花明知是吸毒人员贾某1、张某1(二人均另案处理)盗窃的电动车,14次以低价收购14辆电动车后,加价销售给韩某(另案处理)等人,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49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香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香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香花以600元的价格,收购贾某1于2016年8月12日19时在商丘市梁园区“沃尔玛超市”门口盗窃门三星的风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2、被告人李香花以600元的价格,收购贾某1于2016年8月15日20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安利勇的凤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3、被告人李香花以400元的价格,收购贾某1于2016年8月4日14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贾某2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4、被告人李香花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9月3日11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丹尼斯超市”门口盗窃苗某的英克莱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案发后,赃车追回,退还失主。5、被告人李香花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9月12日11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商超市”对面人行道盗窃的李海西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62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案发后,赃车追回,退还失主。6、被告人李香花以6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8月12日,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的张某3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7、被告人李香花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8月19日15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的王其生的盛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8、被告人李香花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8月22日18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的程凡平的雷名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9、被告人李香花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8月22日14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的王秀英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10、被告人李香花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8月27日12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的张文娟的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11、被告人李香花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8月31日5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西城花园”小区14号楼门口盗窃的王金钟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12、被告人李香花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9月8日10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的方殿纯的杰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13、被告人李香花以6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9月14日11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的王志亮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14、被告人李香花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1于2016年9月15日18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的刘星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该车李香花加价销售给他人。综上,被告人李香花共计收购赃车14辆,价值人民币54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香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监控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闫某、贾某1、张某1、韩某、张某2、刘某、翟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门三星、陈某、贾某2、苗某、张某3等14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香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香花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香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五份。审 判 长  杨艳丽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