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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姚翠芬、刘畅等与覃永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翠芬,刘畅,覃永安,李一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民初198-1号原告:姚翠芬,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高中文化,住融安县。原告:刘畅,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融安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永安,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融安县。被告:李一山,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融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蒙权,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幢3层。法定代表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翠芬、刘畅与覃永安、李一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翠芬、刘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翠芬、刘畅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林随干代理审判员  罗远荣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文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