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已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刑初字第1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史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