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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后回香与邓立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后回香,邓立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后回香,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邓立梦,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邓立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立梦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