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罗灿与张炼、连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灿,张炼,连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灿,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炼,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欢,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罗灿因与被上诉人张炼、连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向罗灿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罗灿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但罗灿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朝晖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依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