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罗红涛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红涛,王满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881民督14号申请人:罗红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寇增芮,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满堂,男,汉族。申请人罗红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红涛称,2014年2月11日,被申请人王满堂以做生意为由,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月利率2%,双方约定借用期两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分文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王满堂出具的借据及还款承诺书证实。要求被申请人王满堂给付申请人罗红涛人民币叁拾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4年2月11日算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满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罗红涛3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2月1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申请费1933.3元,由被申请人王满堂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晓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