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小刚与樊雪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刚,樊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刚,男,汉族,1995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樊雪,女,1993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2016)皖1226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樊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樊雪在银行的存款96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