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邬毅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毅,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邬毅,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张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进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春。上诉人邬毅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邬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元予以退回。法官助理徐晨审 判 长 丁康威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