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5民初2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芦亚东与袁丙丙、寇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亚东,袁丙丙,寇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242号之三原告:芦亚东,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丙丙,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寇晶,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芦亚东与被告袁丙丙、寇晶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芦亚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亚东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芦亚东负担。审判员  王建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