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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代春莲诉被告陈建东、黄春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春莲,陈建东,黄春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991号原告:代春莲,女,1964年9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辉,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东,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旭,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蓉,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玄武东路49号。负责人:彭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职员。原告代春莲与被告陈建东、黄春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代春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春莲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春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计809元,由原告代春莲负担。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