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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红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红欣,宋喜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城内南街。法定代表人:张庆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红欣,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喜龙,男,成年,住唐县。上诉人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红欣、宋喜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11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虽注册地在唐县,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时代方舟B座19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113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石红欣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7月,宋喜龙承包了上诉人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固原市承建的居民楼工程中的钢筋项目,后宋喜龙找来石红欣等工人进场施工。2014年8月5日,石红欣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请求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宋喜龙赔偿被上诉人石红欣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0000元。后被上诉人石红欣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宋喜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7422.45元。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二原审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上诉人的注册地为唐县城内南街,另一原审被告宋喜龙的住所地为唐县南店头乡南高和村。故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李银榜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