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8408翁兆海与朱雪琴、夏立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兆海,朱雪琴,夏立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408号申请执行人翁兆海,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朱雪琴,男,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夏立章,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原告翁兆海与被告朱雪琴、夏立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朱雪琴认可结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确认于2016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翁兆海2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翁兆海3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翁兆海3万元。被告夏立章对被告朱雪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若被告朱雪琴有任意一期债务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翁兆海有权按照85900元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一并执行。三、原告翁兆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之间因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朱雪琴承担,于2016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翁兆海。被告夏立章对被告朱雪琴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翁兆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朱雪琴、夏立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翁兆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800元,执行费为902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无房无存款,仅被执行人朱雪琴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别克汽车,被执行人朱雪琴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2014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12月21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被执行人朱雪琴表示自己已离婚,名下无任何财产,目前在一超市打工,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别克汽车系其小姐妹花1万多元买的车,只是登记在其名下。当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雪琴表示争取在2017年1月15日还给申请执行人翁兆海15000元,在春节前归还5000元,争取还10000元。另2017年4月30日前把剩下的钱全部还清,若2017年5月1日前尚未还清,则继续偿还。申请执行人翁兆海表示只要被执行人朱雪琴在2017年9月底前还清所欠的80000元,剩余的款项和利息申请执行人翁兆海同意放弃。另被执行人朱雪琴已将诉讼费9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翁兆海,申请执行人翁兆海表示本案执行费902元由自己承担(已交付)。本院已于2017年3月30日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到庭,申请执行人表示截止至当日,被执行人已经还了40000元(申请执行前已归还20000元,申请执行后也归还了20000元),尚欠40000元未付,双方再次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因本次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先裁定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先裁定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03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