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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瑞丰信用社与詹世慧、赵新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瑞丰信用社,詹世慧,赵新权,王兴东,陈连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94号申请人南召县瑞丰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宝吉,任主任。被执行人詹世慧,女,28岁,满族,原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赵新权,男,40岁,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兴东,男,29岁,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陈连科,男,31岁,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瑞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詹世慧赵新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6)南召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06)南召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