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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金柱盗窃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9刑初18号公诉机关吴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金柱,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刑满出狱。2016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金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金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郭金柱来到吴堡县医院盗窃一辆铃木牌白色踏板摩托车推至吴堡县中心广场公共厕所旁,因不能启动弃车而逃,同年9月13日,经吴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50元。2、2016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郭金柱来到吴堡县医院住院部盗窃一辆豪爵牌蓝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后推至一僻静处,因启动未果后弃车而逃。2017年2月15日,经吴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62元。3、2016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郭金柱来到吴堡中学大门东盗取东方牌白色踏板摩托车逃往山西省柳林县,之后郭金柱将盗窃来的摩托车骑到柳林宾馆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绰号叫“裤衩”的一名男子。2017年2月15日,经吴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20元。4、2016年11月1日早上,被告人郭金柱来到吴堡中学对面的天翼手机门市门口盗取一辆蓝色的豪爵牌踏板摩托车,逃往山西省柳林县燎原钢厂后门将摩托车藏匿,后摩托车又丢失。2017年2月15日,经吴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44元。5、2016年11月7日早上,被告人郭金柱来到吴堡中学盗取一辆新大洲本田紫色踏板摩托车,返回时发现路边停着两辆警车,被告人郭金柱遂弃车而逃。2017年2月15日,经吴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6、2016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郭金柱在吴堡县医院住院部盗取红色纵情牌二轮摩托车骑回自己家中。2016年12月15日晚,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郭金柱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找到该被盗摩托车。2017年1月13日,经吴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80元。综上,被告人郭金柱盗窃6次,盗窃数额人民币28356元。上��事实,被告人郭金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摩托车合格证书、收款收据、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慕某某、宓某某、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金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3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金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金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金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二、涉案摩托车予以返还给被害人(在侦查期间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明海二〇一��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敬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