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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艳华与张虹、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华,张虹,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273号原告:孙艳华,住长春市。被告:张虹,住长春市。被告:郑斌,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华与被告张虹、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孙艳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