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远智与李耀福、当阳市河溶供销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智,李耀福,当阳市河溶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胡远智,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耀福,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当阳市河溶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当阳市河溶镇。法定代表人肖宜谈,该社主任。本院于1999年1月16日作出的(1997)当民初字第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东风140型车辆一辆(牌号鄂E×××××)及证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特定物东风140型车辆(牌号鄂E×××××)已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当民初字第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袁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宇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