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483号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国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林,男,生于1964年9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士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