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方照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7号被执行人:方照林(曾用名方木水),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刑���16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照林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方照林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照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照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照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审判员 黄 倩 倩审判员 陈 枢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