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邓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850号原告: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蒲圻办事处银河湾路银河·花园城。组织机构代码:59717472-3。法定代表人张善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合林,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邓小明,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