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周贤真与陈春利、张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真,陈春利,张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291号申请执行人周贤真,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陈春利,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俊,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建设北路1号(银河国际广场)A07幢2020号,组织机构代码:79108691-1.法定代表人孙正乾,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春利、张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贤真65453.44元,案件受理费1103.56元、公告费300元,由陈春利、张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4.53元、周贤真负担549.03元。经申请执行人周贤真申请,2016年12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春利、张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1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