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家英、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英,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家英,女,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村,组织机构代码B10907036。法定代表人:高志义,该社区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高家英与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421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