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9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长阳汇丰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长阳汇丰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B栋45-46号。法定代表人:刘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阳汇丰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秋潭路41号。法定代表人;何闯,该公司总经理。我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59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阳汇丰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长阳汇丰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839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