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与朱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018号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老年公寓以北、利民路以南,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朱某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