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龙天云与申结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565号龙天云,男,住所地衡阳县井头镇,联系电话1371218****申结辉,女,住所地衡阳县井头镇洪自生,男,住所地衡阳县井头镇,联系电话1332640****龙天云申请申结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天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先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