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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龙天云与申结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565号龙天云,男,住所地衡阳县井头镇,联系电话1371218****申结辉,女,住所地衡阳县井头镇洪自生,男,住所地衡阳县井头镇,联系电话1332640****龙天云申请申结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天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先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