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786柴军与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军,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786号原告:柴军,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倪新,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柴军与被告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柴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柴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柴军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