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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786柴军与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军,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786号原告:柴军,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倪新,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柴军与被告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柴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柴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柴军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