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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董某、朱某、王某、董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1957年8月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董某,女,汉族,2012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朱某、王某、董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登记在死者董晓鹏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6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6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