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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牛咖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牛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352号原告:上海牛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序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顾宏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晓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牛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牛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牛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89.18元,由原告上海牛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