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8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何思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何思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6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思远,男,达斡尔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孙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何思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思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思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何思远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杜 灵书 记 员 刘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