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瑞佳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瑞佳塑胶有限公司,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7669号原告:宁波北仑瑞佳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09718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北海路*号*幢*号*层。法定代表人:蔡开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彪,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0198922R)。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兴路***号*幢A。法定代表人:苏华生。原告宁波北仑瑞佳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诉至本院,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由,现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89617.4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本案由审判员林春凤独任审理,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已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5906.45元(包括2012年10月30日货款6288.97元、2016年1月22日至10月24日货款179757.37元及其余货款欠款9860.11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22日至10月24日货款179757.37元及其余货款余款9860.11元,共计189617.48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对账清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瑞佳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89617.4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141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661元,由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舒雪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