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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卫诉被告郭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卫,郭晨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375号原告李红卫,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市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太钢锦华苑宿舍*号楼*单元*号。被告郭晨,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市民,住太原市滨河东路28号市国税局宿舍**号。原告李红卫诉被告郭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40000元、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400元、承担见证服务佣金108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红卫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撤销其他诉讼请求。其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卫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对其多缴纳的诉讼费,应予退还。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3044元,退还原告2494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红卫负担。审 判 长  赵 龙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