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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柯昌平,梅鑫,谢军,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财保88号申请人: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和昌国际城C12号。法定代表人:张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白浪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汽配城新华强区。法定代表人:柯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柯昌平,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梅鑫,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谢军,女,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梅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柯昌平、谢军、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责任限额为3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柯昌平所有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谢军所有的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十堰新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柯昌平、谢军、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房产价值限额350万元。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