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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西元与被告刘洪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西元,刘洪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294号原告:吴西元,男。被告:刘洪兴,男。原告吴西元与被告刘洪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吴西元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西元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西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吴西元负担。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