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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永波、浙江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波,浙江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波,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浙江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路与经四路交接处科技园1幢3楼,组织机构代码:MA28C8X99。法定代表人褚珍琴,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波与被执行浙江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57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且该公司目前已歇业。被执行人浙江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办公场所内的电脑等办公用品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理完毕,且被执行人浙江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珍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自